(2016)湘1002执1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四凤与被执行人彭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四凤,彭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四凤,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彭长松,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何四凤与被执行人彭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1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或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