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伟与蒋晨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蒋晨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719号原告:黄伟,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晨瑶,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黄伟与被告蒋晨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蒋晨瑶偿还给原告黄伟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17日,被告蒋晨瑶因需向原告黄伟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晨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黄伟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晨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定勇人民陪审员 杨信方人民陪审员 毛裕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