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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琳、俞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琳,俞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杨琳,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书凡,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良,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玉珍,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杨琳与被执行人俞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4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汤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