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游立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游立雨,罗春妹,浙江德信滨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4号。负责人朱志顺,行长。被执行人游立雨,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罗春妹,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浙江德信滨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5号513室。法定代表人费忠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游立雨、罗春妹、浙江德信滨湖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1408217.32元并承担执行费16482元、诉讼费21859元,合计1446558.32元,但其逾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立雨、罗春妹的银行存款1446558.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哲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