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基洪与黄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基洪,黄群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606号原告:方基洪,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金和平,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敏娜,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群星,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方基洪与被告黄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基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基洪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基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珊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