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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姬亚琴与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亚琴,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85号申请执行人姬亚琴,女,汉族,高中文化,1954年3月10日出生,住兴平市。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兴平市。申请执行人姬亚琴与被执行人张军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赔偿部分)执行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陕04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姬亚琴申请执行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住所地均位于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