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01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贵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贵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601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凯里市。被申请人贵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招聘的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行政后勤等后方的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三年来仅在每年春节支付过一个月工资,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人民币264000元。有公司欠薪单为证。被申请人承诺从凯里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金退款中给予解决,但种种原因至今未兑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下达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申请人的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贵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某某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三年工资264000元。申请费1750.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