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凌艾与衡阳市珠晖区妇幼保健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艾,衡阳市珠晖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凌艾,女,198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肖家村**号*户。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雷红卫。申请人凌艾依据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市劳仲委[2016]第39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衡阳市珠晖区妇幼保健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后,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妇幼保健院银行存款人民币30972.80元或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宜安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尹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