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治平与被告王荣、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治平,王荣,张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31号原告史治平,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苑小区。被告王荣,男,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志丹县。被告张和平,男,汉族,1958年9月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药材公司隔壁。原告史治平诉被告王荣、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史治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75180元,贷款本金200000元,共计475180元。从欠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之日止,计利息156809.4元(按1.5分利息),本息合计631989.4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荣承包甘谷驿安置小区1#、2#楼,于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在原告处购买钢材775180元,支付货款30万元整,仍下欠475180元。被告王荣与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协商后,打下贷款20万元,且同意支付货款17518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欠款和贷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王荣索要未果。被告张和平是延安诚合建筑公司总经理,其是王荣承包甘谷驿安置小区总开发商,原告多次向被告王荣索要欠款和贷款未果,于2015年5月6日去甘谷驿安置小区拉下被告王荣工程电闸,迫使被告王荣停工,这时张和平出面调解同意被告王荣欠款和贷款由其公司支付。当时被告王荣还欠张义木材款壹拾伍万元,被告张和平把原告欠款和贷款还有另一人张义的木材款做了记录,张和平同意支付,现张义壹拾伍万元木材款早已支付,而原告的欠款和贷款分文没付,故成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治平不能提供被告王荣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荣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该被告王荣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也无法查明案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治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9元,原告史治平已预交,实际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景延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亦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