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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栓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栓峰,赵金林,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栓峰,赵金林,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韩建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栓峰,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末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林,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号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许冬梅,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金林、上诉人陈栓峰、被上诉人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栓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