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晥03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崔巍、李连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晥0302执5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昊与被执行人崔魏、李连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昊申请将被执行人崔魏、李连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崔巍、李连婷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巍(身份证号、李连婷(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