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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福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福威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65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福威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新路**号盘锦花园***幢*单元***室。经营者:桂召福。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福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件送达困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邵静娟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代理审判员  邢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吉 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