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亚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人:谭晓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亚军,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亚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亚军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