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655顾鸿斌与姚岳英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鸿斌,姚岳英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655号原告:顾鸿斌,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姚岳英,女,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顾鸿斌与被告姚岳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顾鸿斌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鸿斌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鸿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顾鸿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