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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滕云波、杨玉侠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滕某,杨某,黄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548号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王府花园综合楼门洞北三号厅。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滕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杨某,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某,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滕某、杨某、黄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某、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元,2015年5月21日至起诉之日利息16233.00元,总金额66233.00元,并按月利率20‰自起诉之日起承担贷款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滕某、杨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是50000元,月利率20‰,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结息日期是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月28日,该笔借款被告黄某提供担保,合同约定: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合同生效后,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将50000元贷款借给被告滕某、杨某。现贷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息。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滕某、杨某未作答辩。被告黄某辩称,对此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证明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滕某、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滕某、杨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是50000元,月利率20‰,还款方式一次还本、按月结息,结息日期是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月28日,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与被告滕某、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合同生效后,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将50000元贷款借给被告滕某、杨某。现贷款期限早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本息。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三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应履行偿还义务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利息、复利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滕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8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黄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728.00元,保全费720.00元,公告费800.00元,合计2248.00元,由被告滕某、杨某、黄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振坤人民陪审员  窦颖征人民陪审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解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