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任重亮与被告任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重亮,任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37号之一申请人:任重亮,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任淑华,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原告任重亮与被告任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黑0523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任淑华所有的财产:1.位于宝清县xxxxxxx号库中色选机一台、清选机2台、输送机2台;2.位于宝清县xxxxxxx号库中扒仁机6台、比重选1台、烘干炉1台、色选机1台、输送机1台予以查封。案外人蒋海涛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宝清县xxxxxxxx号库中扒仁机6台、比重选1台、烘干炉1台、色选机1台、输送机1台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人同意对位于宝清县xxxxxxx号库中扒仁机6台、比重选1台、烘干炉1台、色选机1台、输送机1台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宝清县xxxxxx号库中扒仁机6台、比重选1台、烘干炉1台、色选机1台、输送机1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星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明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