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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泰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陈小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州市鑫泰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陈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吕绍双,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永州市鑫泰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小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泰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陈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泰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陈小辉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