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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颜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刑初5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于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监利县。2009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2016年9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同月18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16时许,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在对监利县容城镇江城一巷一犯罪嫌疑人租住屋进行调查取证时,被告人颜某到该出租屋寻找该犯罪嫌疑人,民警发觉颜某形迹可疑,经对颜某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颜某裤子口袋内查获五个塑料袋封装袋,其中三个白色塑料袋分别包装有红色颗粒物100颗、99颗、79颗,一个蓝色塑料封装袋包装有红色颗粒物3颗,一个白色塑料封装袋包装有白色晶状物。经鉴定,1.可疑麻古100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9.58克。2.可疑麻古99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1.24克。3.可疑麻古79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7.46克。4.可疑麻古3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29克。5.可疑冰毒1小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13克。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颜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16时许,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在对监利县容城镇江城一巷一犯罪嫌疑人租住屋进行调查取证时,被告人颜某到该出租屋寻找该犯罪嫌疑人,民警发觉颜某形迹可疑,经对颜某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颜某裤子口袋内查获五个塑料袋封装袋,其中三个白色塑料袋分别包装有红色颗粒物100颗、99颗、79颗,一个蓝色塑料封装袋包装有红色颗粒物3颗,一个白色塑料封装袋包装有白色晶状物。经鉴定,1.可疑麻古100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9.58克。2.可疑麻古99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1.24克。3.可疑麻古79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7.46克。4.可疑麻古3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29克。5.可疑冰毒1小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1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8.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5日起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良刚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