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宁夏蒙古马商贸有限公司、王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宁夏蒙古马商贸有限公司,王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26号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接龙里6号第五座西侧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新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夏蒙古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新南街新南家园1栋12号房。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忠丽,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蒙古马商贸有限公司、王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