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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宁夏蒙古马商贸有限公司、王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宁夏蒙古马商贸有限公司,王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26号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接龙里6号第五座西侧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新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夏蒙古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新南街新南家园1栋12号房。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忠丽,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蒙古马商贸有限公司、王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广州勤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