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昌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昌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南,系永顺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昌高,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在执行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向昌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6)湘3127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昌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