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明亮与冯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亮,冯金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795号申请人徐明亮,男,出生于1962年9月23日,汉族。被申请人冯金城,男,出生于1962年2月16日。本院在审理徐明亮诉冯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鲁VD****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鲁VD****号车辆。二、查封名下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