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与黄伟峰、朱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黄伟峰,朱雪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197号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住址: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桑志鑫,职务:行长。被告:黄伟峰,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朱雪玲,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莱芜市莱城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与黄伟峰、朱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08.37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