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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与黄伟峰、朱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黄伟峰,朱雪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197号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住址: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桑志鑫,职务:行长。被告:黄伟峰,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朱雪玲,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莱芜市莱城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与黄伟峰、朱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08.37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