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季某与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516号原告:季某,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潘某,女,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季某与被告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季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孙太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凌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