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季某与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516号原告:季某,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潘某,女,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季某与被告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季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孙太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凌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