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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刑初3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受贿,经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副院长期间,在单位采购、维修CT机过程中,非法收受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回扣共计人民币7.7万元。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马某某受贿款7.7万元。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王某1、张某某、张某1、袁某某证言,书证CT机器销售合同、汇款凭证、银行交易记录、通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通化市卫生局文件、通化市人事局文件、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上交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违法所得人民币770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加历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人民陪审员  牛纪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殷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