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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贾米珍与唐文君、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米珍,唐文君,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720号原告:贾米珍,1967年2月3日,农民。被告:唐文君,农民。被告:王辉,农民。原告贾米珍诉被告唐文君、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米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文君、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米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已收取420元,由原告贾米珍负担。审判长  杨鲁军审判员  梁凤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