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贾米珍与唐文君、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米珍,唐文君,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720号原告:贾米珍,1967年2月3日,农民。被告:唐文君,农民。被告:王辉,农民。原告贾米珍诉被告唐文君、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米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文君、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米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已收取420元,由原告贾米珍负担。审判长 杨鲁军审判员 梁凤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