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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程新与周志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周志江,程新,周志江,程新,周志江,程新,周志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996号原告:程新,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现住凤冈县。被告:周志江,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与被告周志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程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新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程新承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