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发夏越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湖北省发夏越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447号之一原告:湖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2901室。法定代表人:卢江滨,董事长。被告:湖北省发夏越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东门路。法定代表人:夏启军。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发夏越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省发夏越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全程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项目所在地为湖北省咸丰县,故本案应移送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全程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目所在地为湖北省咸丰县,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湖北省发夏越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北省发夏越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永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