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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7437王成庚与涟水县五港镇港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庚,涟水县五港镇港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26民初7437号 原告:王成庚,男,汉族,1951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五港镇港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五港镇港南村。 法定代表人:孙兆兵,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成庚与被告涟水县五港镇港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南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被告港南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庚诉称,2014年至2016年间,原告与王树成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后经五港镇镇政府、涟水县人民政府先后处理完毕。2016年9月7日,被告以2004年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过程中手续不严谨为由,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耕种的承包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位于港南村大庄组大路东4.12亩土地,实际是和案外人王树成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成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洋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人民陪审员  潘洪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朱荣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