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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公司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139号原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公司,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三段。负责人郑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东,男,汉族,身份证号:5134361972********,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7层17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公司以与实际租赁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