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瑞光、黄科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光,黄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黄瑞光,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黄科才,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瑞光与被执行人黄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1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