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乐山市太和盛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太和盛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907号原告:乐山市太和盛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雪莹,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邓传华,总经理。原告乐山市太和盛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太和盛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太和盛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乐山市太和盛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维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