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立彬与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黄某,刘某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6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法定代表人:黄某。第三人:黄某,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刘某,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第三人刘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润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