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娜与吴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吴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1226号原告:李娜,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吴承彬,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李娜与被告吴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娜、被告吴承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16年4月1日还清,逾期未还款按借款总额5%支付月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不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没有能力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逾期不还,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4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承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娜借款10,000元及利息2400元(利息自2016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3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5元,由被告吴承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忠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