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曹子昆、陈喜官等与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子昆,陈喜官,刘增龙,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曹子昆,男,汉族,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陈喜官,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刘增龙,男,汉族,1951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述各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炘炘,系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0432643-5。法定代表人:杨雁翔。申请执行人曹子昆、申请执行人陈喜官、申请执行人刘增龙与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4150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曹子昆、陈喜官、刘增龙于2017年2月28日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4150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曹子昆、申请执行人陈喜官、申请执行人刘增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冬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