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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彭某某、湖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湖南某某医疗机械有限公司,长沙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62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某某,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负责人:吴传辉,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被申请人:彭某某,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医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489号东一国际北栋2511室。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第三人:长沙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第三人:刘某某,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彭某某、湖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了(2016)湘0102民初5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刘某某、彭某某、湖南某某医疗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实际查封了彭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1栋701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刘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1004房的产权过户手续。现申请人林某某以本案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16)湘0102民初5629号裁定对彭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1栋701房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本院依据(2016)湘0102民初5629号裁定对刘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1004房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