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纪玉生与朱庆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玉生,朱庆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995号原告:纪玉生,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朱庆增,男,194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珊,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纪玉生与被告朱庆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贵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