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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祖镱、肖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镱,肖正平,郭卫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异6号异议人张祖镱,男,1964年12月生,汉族,住章贡区。委托代理人朱钦昕,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肖正平,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郭卫中,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正平与被执行人郭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3月27日异议人张祖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祖镱称:1、根据合同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全部价款为375.45万元,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20%、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50%、2018年4月20日前支付30%。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郭卫中、聂才莲到期应付转让款为75.09万元,剩下转让款未到支付期限,无权要求现在承担偿还义务。赣县区人民法院冻结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宁安P4标项目经理部的碎石款300万元属超额冻结。2、因石料厂与其他公司交易后的石料款项未得到支付,机器设备的更替维修及民工工资支付等原因,导致异议人经济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转让款,并非主观上的故意拖欠。为此,请求撤销(2015)赣执字第455号、(2015)赣执字第455-3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宁安高速P4标项目经理部的碎石款300万元的冻结。本院查明:2015年10月9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肖正平与被执行人郭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5)赣执字第455号执行裁定书,要求异议人张祖镱协助扣留被执行人郭卫中和聂才莲转让信丰县建平石料厂股权的转让款300万元。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肖正平与异议人张祖镱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张祖镱与申请执行人肖正平达成协议,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张祖镱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 明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赖敏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聂翠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