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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黑龙江省庆丰农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庆丰农场,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复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住所地鸡西市虎林市庆丰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0270410-9。法定代表人赵洪升,男,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安增兴,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晓东,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复议申请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不服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00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晓东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庆丰农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黑1005执474号执行裁定,并于2016年10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银行帐户存款3063200元。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向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西安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晓东与异议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第三人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中跃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于2016年5月18日判决黑龙江省庆丰农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晓东欠款300万元。黑龙江省庆丰农场不服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25日西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在冻结、扣划黑龙江省庆丰农场银行存款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提出郭有强私刻公章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否定郭有强挂靠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庆丰农场建筑工程的事实,其异议理由不影响与李晓东之间债权、债务的实质形成及其对债权做出转让的效力。异议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对(2016)黑1005民初3号、(2016)黑10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017年2月10日,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黑100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黑龙江省庆丰农场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请求裁定停止(2016)黑100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对300万元冻结款的扣划措施。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属于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特殊情形。本案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应中止执行。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郭有强是挂靠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证实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3号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819号民事判决,没有查清事实,导致判决出现错误。复议申请人对(2016)黑1005民初3号、(2016)黑10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因第三人在复议申请人处的工程款已不足执行标的300万元,第三人迟迟不与复议申请人进行工程决算,也不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已向牡丹江农垦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如强制执行,必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案第三人黑龙江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有强因涉嫌伪造印章、签订虚假债权转让协议、出具虚假授委托书,已被农垦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复议申请人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综上,复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执行异议理由西安区没有采纳是不正确的,法发[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10条和黑高法(2010)198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虚假诉讼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引起执行回转或执行异议之诉,复议申请人申请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前裁定中止执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西安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复议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李晓东向本院提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黑民申9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黑龙江省庆丰农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提出黑龙江中跃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有强伪造公章涉嫌虚假诉讼,复议申请人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中止执行的复议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且复议申请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的再审申请,已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故复议申请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黑龙江省庆丰农场的复议申请,维持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菲审判员 张 微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鲍起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