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志锋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22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锋,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霍州市。2016年11月6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阳市看守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志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浙078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志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志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志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志锋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锋撤回上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曜审 判 员 徐英杰代理审判员 江菊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钱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