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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玉凤与赛力克·阿巴依、别格扎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凤,赛力克·阿巴依,别格扎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凤,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生,霍城县伊车噶善锡伯自治乡个体工商户,住。被执行人赛力克·阿巴依,男,哈萨克族,1971年5月29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二连职工,住。被执行人别格扎提,男,哈萨克族,1984年1月29日生,察布查尔锡箔自治县琼布拉边防派出所,住。申请执行人李玉凤与被执行人赛力克·阿巴依、别格扎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霍垦执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玉凤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凤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2000元,未执行12000元。2017年4月5日,双方当事人当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玉凤与被执行人赛力克·阿巴依,别格扎提债权纠纷一案,该案标的24000元,被执行人赛力克·阿巴依,别格扎提,从2017年4月30日开始每个月的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玉凤25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为止。如被执行人不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因履行期限较长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霍垦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未执行回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热合买江·吾甫尔代理审判员 冶 文 � �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林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