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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天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天台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河滨西路御水蓝天城二楼。法定代表人:李运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泽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天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陈强,镇长。上诉人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赤水市天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争议双方在本案上诉期间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