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董蓉蓉、董根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蓉蓉,董根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特3号申请人:董蓉蓉,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董根水,男,192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代理人:董颖芳(系被申请人董根水的女儿),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申请人董蓉蓉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董根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蓉蓉称,本人系董根水之女,2011年5月9日本人母亲因病去世之后,董根水身体状况每况逾下,逐渐达到无法自理程度,经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经治疗状态仍不稳定,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由于董根水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认定董根水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董根水代理人董颖芳称,申请人董蓉蓉所述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董根水与龚玉琴系夫妻关系,龚玉琴于2011年5月9日去世。董根水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长女董颖芳、二女董莺莺、三女董蓉蓉、儿子董长敏。2015年5月23日,董根水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诊断:脑梗死,阿尔茨海默病,高血压Ⅲ期,收入该院住院治疗5天。2016年12月23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董根水患老年痴呆(重度)。本院受理申请人董蓉蓉申请后,经依法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董根水患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董根水病情鉴定意见书及董根水现状可知,董根水患老年痴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董根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祝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士杰书 记 员 夏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