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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显航与简林华、盘水市钟山区迎春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显航,简林华,盘水市钟山区迎春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607号原告:谢显航。被告:简林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迎春煤矿。法定代表人:简林全。被告: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仁良。原告谢显航与被告简林华、六盘水市钟山区迎春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显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显航以证据不足,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显航撤回起诉。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厚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