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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彭梅与冉华燕、匡中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梅,冉华燕,匡中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508号原告:彭梅,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冉华燕,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匡中容,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彭梅与被告冉华燕、匡中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彭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