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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与朱永廉、深圳龙岗东鹏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朱永廉,深圳龙岗东鹏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85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陈隆波。委托代理人于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爱琴,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永廉,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龙岗东鹏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与被告朱永廉、深圳龙岗东鹏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朱永廉、深圳龙岗东鹏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健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灵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