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真刚与成都市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真刚,成都市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521号原告:吴真刚,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清蓉,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朴,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成都市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5层18号。法定代表人:何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彬,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家柏,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吴真刚与成都市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唐家柏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艳飞人民陪审员 王开黎人民陪审员 XX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