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8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8671陈建平与季国臣、张梅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季国臣,张梅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671号原告:陈建平,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惠忠,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国臣,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张梅芳,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陈建平与被告季国臣、张梅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建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5元、财产保全费2210元,合计539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张知悦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