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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8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8671陈建平与季国臣、张梅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季国臣,张梅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671号原告:陈建平,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惠忠,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国臣,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张梅芳,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陈建平与被告季国臣、张梅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建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5元、财产保全费2210元,合计539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张知悦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