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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艳生,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座10-2。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峰,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361号。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叶艳生,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王德,男,汉族,1961年5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艳生、王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0000元;2、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5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8.66‰的标准,自2015年3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3、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4、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艳生、王德对前述款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四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6、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诉讼费6905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艳生、王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的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相关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93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叶艳生银行存款3238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德银行存款126361.03元。本院对四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又查,被执行人叶艳生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府南小区137号、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二组/栋1-3层、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115号银海雅苑A栋1单元20层A02室登记有房产三套,上述三套房产已先后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轮侯查封,故本院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处置。还查,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鄂A×××××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鄂A×××××、鄂A×××××小汽车两辆,被执行人叶艳生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鄂A×××××小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6611360.97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艳生、王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