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5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廖东信与谢仕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东信,谢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5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东信,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谢仕清,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廖东信诉被告谢仕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东信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仕清支付18万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谢仕清名下有位于南沙区××路××街××房的房屋产权份额,本院已查封。因上述房屋属谢仕清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产权份额未明确,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的产权份额,因产权份额未明确暂无法处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58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东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