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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细庭、杨国金等与王逸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细庭,杨国金,洪幼青,徐海凡,王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周细庭,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国金,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洪幼青,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徐海凡,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执行人王逸权,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周细庭、杨国金、洪幼青、徐海凡与被执行人王逸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细庭等四人于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 百度搜索“”